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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属于有效合同吗?

2025-12-06 16:42:24房源信息111
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案件:谭某兴与雷某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261号最高院认为: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谭某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万兴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

借名买房协议属于有效合同吗?

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案件:谭某兴与雷某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261号

最高院认为: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谭某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万兴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谭某兴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广志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志公司以谭某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广志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以乙方(谭某兴)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广志公司)或海龙王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雷某志、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某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

再审申请人谭某兴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某兴所有。


留言与评论(共有 11 条评论)
本站网友 李文青
8分钟前 发表
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
本站网友 蜈蚣吃什么
12分钟前 发表
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万兴名下
本站网友 cwmp
2分钟前 发表
再审申请人谭某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本站网友 龟板的功效与作用
16分钟前 发表
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
本站网友 电信联通
24分钟前 发表
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某兴所有
本站网友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
8分钟前 发表
再审申请人谭某兴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
本站网友 上去
1分钟前 发表
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
本站网友 天津房地产
13分钟前 发表
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某兴所有
本站网友 佳龙阳光酒店
25分钟前 发表
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某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
本站网友 桑椹酱
14分钟前 发表
应认定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