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等四部门昨天公布上海市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根据新标准,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放宽到9600元及以下,人均财产放宽到元及以下。
根据新版的经适房准入和供应标准,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9600元(含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元(含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560元(含4560元)、人均财产低于元(含元)。与原先的收入和财产标准相比,均有一定程度放宽。
其他准入标准则基本与“2010版”相同,如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供应标准方面,“2011版”经适房标准规定,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两居室;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据了解,等各个区第一批集中申请受理工作全部完成后,今年启动的第二批经适房受理工作将执行新的申请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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