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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员戏说限购令存在违法违规的嫌疑

2025-03-15 05:30:53
首先声明,这里所说的“三违”,与作为选美标准的“三围”——“胸围”、“腰围”和“臀围”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一项衡量经济政策失当与否的标准,即看其是否违法违规?是否有违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精神?结果是否事与愿违?为何要“戏说”呢?因为本人虽然读过几本经济学专著,研习过《周易》,拜读过我们的古圣先贤——孔子和老子的千古文章,但毕竟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只有一些法律方面的最基本的常识,因此不敢“细说”,但

评论人员戏说限购令存在违法违规的嫌疑

首先声明,这里所说的“三违”,与作为选美标准的“三围”——“胸围”、“腰围”和“臀围”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一项衡量经济政策失当与否的标准,即看其是否违法违规?是否有违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精神?结果是否事与愿违?为何要“戏说”呢?因为本人虽然读过几本经济学专著,研习过《周易》,拜读过我们的古圣先贤——孔子和老子的千古文章,但毕竟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只有一些法律方面的最基本的常识,因此不敢“细说”,但又不是“胡说”,故自认为是“戏说”。

说对了,大家别当真,顶一下即可,说错了,当闹着玩,拍块砖了事。

  “限购令”存在违法违规的嫌疑

  首先是颁令主体的无效性。不管是国务院下属的建设部也好,国土资源部也好,各地方政府的国土房管局也好,都不是众多房地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如果是国有的房地产企业,其行政主管部门是国资委,严格地说,按照《公司法》,任何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股东大会,国资委的身份仅仅是大股东而已,国土房管局有什么权力命令房地产经营自主权呢?作为任何一个中国公民,不管他是否年满十八岁,不管他的户籍在哪里,国土房管局更不是其主管领导,又有什么权力限制公民的对其财产的自由处治权?

  其次是“限购令”本身的无效性。限购令如果是限制房地产企业的自主经营,规定其销售对象,那么这个“限购令”起码与以下几条法律条文有抵触的嫌疑:

  先看《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再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也好,集体所有制也好,私营个体也好,只要企业按照“依法登记”的“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经营,只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不限制,这些企业就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同时也受到《宪法》的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各地所颁发的“限购令”,无一例外地都不是法律,这是毋庸置疑的,也不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那么“限购令”是不是行政法规呢?不是。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二十二条“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房地产既属于“重大、疑难问题”,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国务院法制机构并没有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因此“限购令”不符合相关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限购令”既没有获得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也没有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正式公告,所以“限购令”没有生效依据。

  各地的“限购令”也不是地方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目前各地所出台的“限购令”,不管是直辖市,还是“较大的市”,都不是由各级人大制定、标准和颁布,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应。

  我登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红盾网,随便查看了几个房地产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详见下图),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其经营范围没有如何限制,而广州番禺奥林匹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注明了“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经营许可的未获得许可前不得经营”的字样,“限购令”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又不涉及经营许可的范围,这些房地产企业要把房子卖给谁,不卖给谁,完全是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与国土房管局毫无关系,用“限购令”来限制房地产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就显得毫无道理了。

  再看看“限购令”对一般公民有无强制力。购买商品房不是分福利,因而没有资格限制。“限购令”对公民第二、三套或以上的住房实行限购,无疑是一种对公民的民事权利的限制,这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相抵触了。限制未满18岁的公民购房,也就等同于认为未满18岁的公民不能享有年满18岁以上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而《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九条说“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白纸黑字写着没有年岁上的限制。《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这条规定,对应于购买商品房这桩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要其父母同意,他就可以自己从事购买房子这种民事活动;对于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父母代理该未成年人来完成购买房子这桩民事活动。这样看来,限制未满十八岁的公民购买房子,真是一件旷古未闻的怪事啊!

  综上所述,“限购令”对作为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企业没有法律约束能力,对于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包括未成年人,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论是强制房地产企业执行“限购令”,还是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执行“限购令”,都存在违法违规的嫌疑。

  限购令”有违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精神

  市场经济认为,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为谁生产?由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自由交换来调节和决定,谁作出经济决策,依据什么程序?则由政府决策和私人决策混合在一起,这样才能使稀缺性的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使激励产生效率和效果。“限购令”恰恰打破了这种平衡,扭曲了资源配置,遏制了激励机制,从而使市场丧失了有序的活力。为什么房价调控会越控越高,除了中国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深层原因之外,市场的自有的节律被打破,供求双方失衡并且稀缺总是朝着供方倾斜,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任何物美价廉的出现,都是市场竞争充分的结果。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就是老子所诟病的“故以智治国,国之贼”(《道德经》六十五章);政府过猛地干预市场,就犯了老子“不知常,妄作凶”(《道德经》十六章)的告诫;政府过频地干预市场,就遗忘了连美国总统里根也奉为金科玉律的千古遗训:“治大国,若烹小鲜”(《道德经》六十章)。最后的结果,也必然如老子所断言的那样:“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道德经》二十九章)。

  限购”的结果将事与愿违

  房地产调控的初衷,是想让中等收入的体买得起房。“限购令”严格执行之下,将出现以下几个结果:

  一是地产商因为无法预测生产的数量,而导致供给减少,房价无法明显下降,结果想买房而买不起房的人依然买不起房。

  二是租金大涨,原先不敢想买房的人变成租不起房,要知道,目前中国的社会结果属于“M”型社会,两头大,中间小,租不起房的危害远大于买不起房的危害。

  三是出现人伦的扭曲。为了买房,夫妻离婚、父子分居、兄弟分家的情形肯定大幅攀升。为了说明这绝不是耸人听闻的谣言,我不得不再次引用我上一篇博文引用过的资料。《南风窗》(2010年第20期)报道了一个突击离婚的消息,原文如下:“2010年9月1日,南京江宁区麒麟街道数百人涌入江宁区民政局,排队办离婚。有父子同来离婚的,有走路都不稳的80多岁老人来办离婚的,还有人不在南京委托朋友来办离婚的。原来,离婚分户后,能多分安置房面积,拆迁奖金、过渡费都能翻番。”

  四是会出现更多的物价飞涨现象,而且防不胜防。这两年中国大量发行货币,M2的发行量均接近0%,远大于经济增长的水平,对内贬值已属必然。而由于内需不畅,经济发展过于偏重外销,外贸顺差过大,人民币被迫对外升值,热钱涌入。居民的货币资产面临贬值的危险,如果不能进入楼市,不敢进入股市,不懂黄金期货,就很有可能去炒生活必需品,到时不仅“豆你玩”、“蒜你狠”、“姜你军”又将卷土重来,恐怕还会出现“药你命”(药材涨价)、“米你魂”(大米涨价)、“猪学金”(猪肉涨价),影响面更大。

  最后,呼应本文开始时“三围”这个话题。“限购令”既然被称作“三违”,如此的有百害而无一利,政府为什么要出台呢?因为有很多人叫好。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叫好?因为视线被扭曲的人很多,结果就把现象当成了本质。作为娱乐,看“三围”要看曲线;作为反思,看“三违”要看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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