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挪用属违法!
(月1日),新修订的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正式施行
其中明确提出
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
挪用属违法!
赶紧来学习一下!
作为业主
这些内容你需要重点关注
↓↓↓
01、物业防疫请配合
《条例》第八条明确,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是业主的义务。
02、增设电梯可表决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既有多层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条例》还规定,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业主达成自愿增设电梯协议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必要的协助。
0、住宅装修有章法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人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并严格遵守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04、车位不够有新招
《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建的访客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未配建访客汽车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合理设置访客汽车停车位。
《条例》第七十条第五款明确: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公共、共用车位、车库;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用先到先停等优化停车资源的方式使用公共、共用车位、车库。
05、专项资金专项用
《条例》第七十六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外墙、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作为物业
这些内容你需要重点关注
↓↓↓
01、不可强制要求业主“刷脸”
《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
02、不可随意收取物业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五款:收取物业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扩大范围收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人规范收费行为。
0、小区公共收益应公示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公共收益扣除必要的合理支出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年度补充,补充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条例》第五十六条前两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的财务审计要求,并明确审计结果应公示。
同时,《条例》第八十、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责令其退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换物业前,旧物业仍应服务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05、物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看到这里,就有小伙伴提出疑问
条例中所提到的小区公共收益
是指哪些收益呢?
什么是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公共收益是指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
进行经营获得的收入
电梯广告、户外广告、
自动售卖机、快递柜……
这些在住宅小区中常见的事物
背后的收益其实都归全体业主所有
属于小区公共收益
《民法典》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也就是说
收钱的虽然可能是物业
但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这些钱都归业主所有
并且物业公司在收取及使用相关公共收益后
理应向业主进行公开
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别让这笔钱成了“糊涂账”!
成为业主这么多年
从来只有交钱的份
是不是才发现还有这么好的事?
其实近几年,在苏州
给业主发钱的小区也越来越多了
01、2021年1月,园区的香茂花园小区将用作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外其余小区公共收益,发放给业主用作两个月的物业费抵扣。
02、2020年5月,美之国小区将近年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店铺的租金等收益,以减免全体业主2019年度物业费的形式,发放给了业主,共计700万元。
图源:看苏州
0、2019年,苏州天地源七里香都物业向业委会移交了前期公共收益中的9.5万元,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其中80%即74.8万元分红给小区全体业主。
看到这里,你或许会问
为什么别人家的小区可以给业主发钱
我们家小区就是典型的
“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
小伙伴们别急
这里有“维权锦囊”
↓↓↓
01、有业委会的,可通过业委会保障自身权益。业委会可通过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分配比例;如果物业公司既不公开收益收支明细,也不按约定返还,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大会向物业公司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对公共收益的占有进行返还。
02、没有业委会的,可以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等协调。
我觉得
这些收益不该成为一笔“糊涂账”
物业给业主“发钱”也不该只是个案!
赶紧点赞+“在看”
提醒你家小区物业!
来源:TOP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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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与评论(共有 7 条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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