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1月1日起,《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简化了诸多业务审批手续,更加便民利民。
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不少买房人会遇到原户口不迁出的情况。影响到自己落户到买的房子里,以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买房人投诉无门。为了户口问题而焦头烂额,而在《条例》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增设了“强迁”规定。再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原户口“强迁”出去。
原户口不迁出 买房人可申请“强迁”
《条例》第九十六条: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一)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二)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三)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迁出户口告知书。
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
《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申报部分,细化了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的查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登记后再迁移至人家庭户口。
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登记证或者公证书的事实,经动员教育,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人进行DA比对,查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
《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同时,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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