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11月15日起可按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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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上发布公告指出,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需求,凡在未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自2012年11月15日起,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月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目前执行的公积金贷款提取为每半年一次。具体事宜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热线: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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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6-14 19: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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