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江苏省接连公布法院判决,
烂尾楼业主可解除合同,
剩余房贷不用再还!
日前,江苏盐城中院审理的一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涉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某商品房购买和贷款合同因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而被法院判决解除,并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2021年12月22日,陆某和张某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开发企业是融某置业有限公司。
12月1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总价118万,房贷75万,由房企指定业主向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
2022年2月21日,业主与房企、银行三方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完成按揭手续。随后银行放款,业主开始房奴生活。
但是,原定于202年12月0日交付的商品房,因为楼盘停工烂尾,房企迟迟未能交房。业主苦等几个月,看不到复工希望,只能诉诸法院,请求如下
1、解除购房合同、借款合同;
2、房企返还银行剩余房贷本息,业主没到手的房子,接下来的房贷也不想还了;
、房企返还业主首付4万、及相应利息;
4、房企按合同支付业主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约1.18万;
5、房企返还业主已还银行房贷及利息19万。
让人喜极而泣的是,业主这5项核心主张,法院竟然全盘支持!
对于烂尾楼,退房退款,而且房贷还不用还,已经不是一地司法机关的明确态度。
此番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同类司法判例列为入库案例,更是表明的司法态度,因为这是最高法相应审判业务部门在对案例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价值导向等进行全面审查后,经过层层审定才有的入库案例公示。
对于烂尾楼,退房退款,而且房贷还不用还,已经不是一地司法机关的明确态度。
近期,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起判决。
案例显示,开发商逾期未交房,不仅需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后续剩余贷款本息也由开发商承担。
2025年6月,珠海市民张某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如期收楼,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同样判决购房及贷款合同解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其他相关款项。
这样的判例,对于业主来说,意义十分重大。
要知道,烂尾楼这样的事情,业主并无过错。
而在过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仍然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
而且,买到烂尾楼之后,购房者想要退房、拿回首付款和利息损失是较难的一件事。这样的案例,为一些家庭提供了破局样本,也有助于激活消费信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