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明确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事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青岛市相关规定,缴存基数将根据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包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倍,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7月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调整为2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25元,下限在不同区域有所不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为220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2010元。同时,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在5%至12%之间,缴存单位可自主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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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30 14: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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