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一项新政策。
根据《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职工在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符合规定的购房情形,并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配偶可以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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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30 22: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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