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应“全程网办”,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使用监管系统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在监管银行开立有“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的监管账户,账户性质必须为专户。监管账户不得作为扣税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细则》指出,住宅类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执行标准。项目均价小于2万元/平方米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800元/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毛坯)、5500元/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全装修)。项目均价大于等于2万元/平方米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均价的20%乘以建筑面积(毛坯)、项目均价的0%乘以建筑面积(全装修)。
《细则》表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购房贷款及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应已交存至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收款职责,严禁开发企业代收预售资金(含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分期付款等所有形式的全部房款),对出现违规收取的,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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