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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情形下购买人可举出哪些间接证据

2025-04-02 02:22:11
“借名买房”情形下真正购买人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案件:赵某章、赵某媛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津民申1745号天津高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事实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赵某章与被申请人赵某国是兄弟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的买

借名买房情形下购买人可举出哪些间接证据

“借名买房”情形下真正购买人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

案件:赵某章、赵某媛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津民申1745号

天津高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事实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赵某章与被申请人赵某国是兄弟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中“赵某国、赵某媛”的签名系被申请人赵某国亲笔书写,涉诉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贷款、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赵某国支付,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均由被申请人赵某国持有,且房屋交付后由被申请人赵某国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国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以上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赵某章、赵某媛主张包括购房款、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均系向被申请人赵某国所借,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本案的诉争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并非禁止流通物,现诉争房屋的契税缴纳已满五年,已经取得了上市交易的条件。在符合交易条件并缴纳税款后进行交易,并不会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双方借名买房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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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与评论(共有 1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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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赵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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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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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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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秒前 发表
现诉争房屋的契税缴纳已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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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分钟前 发表
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均由被申请人赵某国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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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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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钟前 发表
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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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媛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津民申1745号天津高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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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会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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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媛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津民申1745号天津高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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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事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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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