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摇号未中经适房的人在北京可以直接入住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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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市将建立公租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公开征集意见截止到11月18日。市民可发送到邮箱,或拨打:。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户型也有不同。其中单身申请人只能配租宿舍、单居或小户型;夫妻及10周岁的单亲家庭配租单居、小或中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和夫妻及子女配租中或大套型。
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租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这意味着,连续年轮候经适房和限价房都未中的,在区县有房源供应时,可直接安排入住公租房过渡,不用参加公租房配租摇号。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
有的家庭摇中公租房,但可能嫌离上班地点远,能不能放弃一次,等待下一次摇号配租公租房?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此外,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市住保办还将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夫妻俩住着一套小套型,一年后生了孩子,能不能申请换稍微大一点的公租房?
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租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保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公租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区县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公租房分配计划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产权单位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在公布公租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实物配租家庭配租。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
申请公租房轮候家庭在变化,房源信息也在变化,怎么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市住保部门将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保部门会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公租房产权单位则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工作5个工作日后,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住保部门备案。这些备案材料,将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租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
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配租条件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万元(含)以下。
.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公租房申请条件,与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没有变化,不过本市城镇户籍人口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收入门槛会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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