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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24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爱爱否认指控,称户口和身份证都是公安机关办理,不是自己伪造买卖的。而此次庭审控辩未涉及“房”房产问题。
尽管此番“房”受审的罪名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但正如不久前的“房叔”、“表哥”受审一样,社会公众和舆论更为关心的实际上还是,“房”身后的大量房产和财产问题,也即“房之房”问题。这种背景下,在经历

“房”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24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爱爱否认指控,称户口和身份证都是公安机关办理,不是自己伪造买卖的。而此次庭审控辩未涉及“房”房产问题。
尽管此番“房”受审的罪名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但正如不久前的“房叔”、“表哥”受审一样,社会公众和舆论更为关心的实际上还是,“房”身后的大量房产和财产问题,也即“房之房”问题。这种背景下,在经历“表哥无表”、“房叔无房”之后,此次“房”受审,同样“未涉及房产问题”、再次出现“房无房”现象,显然会让不少公众感到郁闷不解。
笔者倒以为,对“房无房”,不应太感意外、也不必太过在意。一方面,此次“房”受审的罪名原本仅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无其他罪名,而在该罪名下“未涉及房产问题”,当然没有什么不正常。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虽然与此前的“房叔房”一样,“房”也是所谓“房氏家族”的典型代表,但与前者的一个根本不同是,从现有信息看,“房”并非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职业身份实际主要是商人。
这种背景下,即便其惊人的巨额房产来源疑似“非法”,但在缺乏确凿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对其房产的合法性进行有违程序正义的“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追究其刑责,因为依据刑法,该罪名针对的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适用于其他普通公民。这诚如房律师指出的,“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
当然,在法律追责上,承认“房无房”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在更深层的社会道义上,也无须对其来源的公平正义性进行任何检讨反思。不过,这种检讨反思,应主要着重于为“房多房”制造方便的国家公职人员渎职和相应公权力失守问题。
另外,也不应主要囿于房表面上令人艳羡的巨额房产,更要深入反思造成这种“贫富差距”的背后社会根源——我们能否强有力动真格地推动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去触动“比触及灵魂还难”的利益格局,真正构建形成“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收入”的收入分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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