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调控再出招:反!下月5月1日起买房必须刷本人
4月20日,央行营管部和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义务的通知》,要求开发商和中介履行反义务。
按照新规,开发商在售房、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中,必须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二手房)
政策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义务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
为预防活动,遏制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产交易时,应履行以下反义务:
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对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节,要求交易当事人填写确认相关的身份识别表,上传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由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相关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提供经纪服务中,有承担识别可疑交易的义务和责任。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应向反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职责或义务中获得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身份信息,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商业银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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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与评论(共有 9 条评论) |
本站网友 周世明 | 4分钟前 发表 |
必须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 |
本站网友 火狐主页 | 25分钟前 发表 |
应向反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 |
本站网友 武汉二手房出售 | 3分钟前 发表 |
央行营管部和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义务的通知》 | |
本站网友 苗俭中 | 16分钟前 发表 |
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节 | |
本站网友 swapbug | 26分钟前 发表 |
通过预售资金 | |
本站网友 淘气鸟论坛 | 19分钟前 发表 |
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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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经纪服务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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