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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严打房企哄抬房价 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取消开发资格

2025-12-13 08:50:43房源信息60
9月0日,苏州市物价局发布了《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 苏州市物价局罗列了二十条有违楼市健康发展的情形,从各方面入手要求房企严格遵守。 一方面,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开发建设成本及行业合理利润或周边同类型楼盘价格;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

苏州严打房企哄抬房价 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取消开发资格

9月0日,苏州市物价局发布了《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


苏州市物价局罗列了二十条有违楼市健康发展的情形,从各方面入手要求房企严格遵守。

一方面,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开发建设成本及行业合理利润或周边同类型楼盘价格;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必要时暂停其价格申报,并建议由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伪造鼓吹交易数据制造“恐慌”氛围,以及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饥饿营销”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借机抬高价格;以土地拍卖、政策调整等为借口哄抬价格等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并建议由国土部门强化对其参与土拍资格审查,提高其参与土地竞买条件。

另外,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制度且拒不纠正;虚构成本及提供其他虚假价格申报材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超过申报价格销售房屋等情形出现的话,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建议由住建、国土部门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和参与苏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9月28日,江苏省省长石泰峰主持召开房地产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去库存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要求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态度一定要坚决、旗帜一定要鲜明、措施一定要扎实。

今年的8月11日,苏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这意味着苏州正式成为第一个重启限购的二线城市。

在苏州限购之后,苏州市物价局显示,9月26日,苏州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检查分局联合约谈了部分房地产企业。

会上,苏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陆招元、苏州市物价局党组成员、检查分局局长陈杰向房地产企业再三强调,严禁利用土拍,哄抬价格。并且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楼盘预售方案相关信息、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必须按规定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全部房源;必须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必须标示实际成交价格;标价信息必须齐全,如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及前期物业服务费等相关信息和收费等。

以下为政策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必要时暂停其价格申报,并建议由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1.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开发建设成本及行业合理利润或周边同类型楼盘价格;

2.完成价格申报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向住建部门申请录入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

4.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

5.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并建议由国土部门强化对其参与土拍资格审查,提高其参与土地竞买条件: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伪造鼓吹交易数据制造“恐慌”氛围,以及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饥饿营销”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以土地拍卖、政策调整等为借口哄抬价格;

4.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5.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手段,或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进行价格欺诈;

6.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房一价”信息、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房屋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售出的房源及成交价格等内容;

7.违反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8.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9.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建议由住建、国土部门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和参与苏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格:

1.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制度且拒不纠正;

2.虚构成本及提供其他虚假价格申报材料;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超过申报价格销售房屋;

4.被列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5.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6.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留言与评论(共有 1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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