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存量住房筹集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确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内合法建设的住宅、单位宿舍等存量住房,在满足房屋安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装修改造后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中村改造后的存量房屋,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认定要求的,也可以申请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专业住房租赁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存量住房所有人购买或承租、合作经营等方式收集房源。
通知提出,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纳入住建部年度建设项目清单,符合上级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市、区财政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机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直接抵扣租金,着力减轻承租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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