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办?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近日,酝酿多年的《民法典》即将正式亮相,而在这部法典草案中,关于70年产权如何续期,也有了答案。
在民法典草案中,第三百五十九条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子不必再担心被收回
这个规定,让很多人都放心了,住宅土地使用权满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不必担心被收回。
众所周知,我国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居民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房主对房屋本身享有无限期产权,但对房屋之下的土地只有70年不等的使用权。
虽说建筑设计寿命多数只有50年,很多房子可能三四年就已严重老化,撑不到70年产权的大限,似乎产权续期问题无关紧要。
事实上,房子虽然不断老化不断折价,但房屋之下的土地价值却是永存的。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能否“自动续期”,不仅关系产权本身的完整性,而且还会显著影响到未来的房价预期。
房屋70年自动续期的规定,解决了很多买房人的心结,人们买房更放心、更踏实了,势必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长久持有地产的信心,有特殊意义。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自动续期不是问题,问题是“自动续期”之时,到底是免费续期,还是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此,民法典也表明: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也就是说到时是补缴还是减免,是全部免费还是部分减免,民法典无法事无巨细,只给出了大原则,具体落地执行将会交由其他法律处理。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有明确界定的。目前与产权续期相关的现法律规定主要有二:
一是《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二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然,对于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将是大原则,相关费用有望减免;而非住宅用地,有可能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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