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及二手房,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以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新建商品房价格、存量房价格、二手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中介服务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具体方式由商品房经营者自行确定。同时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实行优惠售房的应当标注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6.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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