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购房者的角度来看,允许公积金异地贷款也是一件非常便利的事。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更适用于这样一些人,在一二线城市工作并缴存公积金,但买不起当地住宅的年轻人,去三四线城市买房,可以节约一部分购房资金,从这种程度来说,对于三四线城市来说是利好消息。那么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是什么?
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是什么?
一、确保异地贷款政策落实到位。尚未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抓紧出台工作细则,于2016年12月底前开展异地贷款业务。 已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公积金中心,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停办异地贷款业务。因当地资金紧张,贷款需轮候的,异地贷款职工应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
二、明确异地贷款使用条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核实职工数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出具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含异地贷款) 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三、不得对异地贷款设置附加条件。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各地不得对其异地贷款设置缴存地、户籍地等附加条件,以及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四、因地制宜确定异地贷款额度。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异地贷款额度,有效防控贷款风险。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以控制异地贷款风险为由,要求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的正常提取予以限制。
五、统一规范缴存使用证明材料。缴存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统一使用建金〔2015〕15号文件明确的缴存使用证明,不得随意更改格式和内容。除可另附缴存使用明细外, 不得随意要求职工提供其他缴存使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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