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安居房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主管部门收回其住房,并对其按市场租金倍处罚,不良行为信息还将载入个人诚信档案。这是《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的规定。该《征求意见稿》昨天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法制办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
一直以来,市民众对以虚假资料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深恶痛绝,为此,《征求意见稿》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骗购行为进行惩处。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协议、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自安居型商品房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在申购工作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了虚明材料。《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这种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000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违法行为人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
关于安居房的定价,今年市民也多有议论,过高过低均不妥。 《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按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70%的标准拟定,经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单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由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考虑楼层和朝向等因素,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关于安居房的规划建设,《征求意见稿》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签合同10年后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市民对购买保障性住房后能否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比较关注,《征求意见稿》规定,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也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该安居型商品房。但申请回购须具备如下情形之一: 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户籍迁出本市的。
自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回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超过10年的,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原购房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的年限-10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 本市户籍居民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单身且年龄满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申购安居房的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时连续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为年以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征求意见稿》就申请条件提供了第二个方案共大家讨论,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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